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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不相瞞,在下係呢一刻既反日情緒好高漲。 酒井明不要拉住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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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又有d諗頭喎。 | |
真係唔錯,不過本網一直以離教者為核心,更改立場要從詳計議。 | |
真係唔錯,不過本網一直以離教者為核心,更改立場要從詳計議。 咁不如比人試下 (如 奧賣葛) | |
其實係註冊成為慈善團體之前,都要註冊成為合法社團,咁就要註冊活動地址(要業主同意)。 關於會址,我仍和b 股仙洽商中,理想就梗係半山豪宅區啦,不過中環向海單位都勉強接受咁啦。 | |
這個主題本來就是“股市大跌”,正是跟錢有關的, 如今港股正處調整期,夠畺的話,明早開市就搬錢出來去買跌, 萬一真係跌上一萬幾千點,就買乜都得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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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諗住沽左合約後,叫阿抽水偉大一次, 去交易所門口做人肉炸彈,計你話好吾好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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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吾信呀!好似抽水咁重要人物,係交易所門口死左, 股市都吾跌十點八點贈下興,無理由嘅。 | |
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codification_c.pdf | |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10-5 00:11 發表 假如我預備定封遺書,指出就是這個正一衰人得得B指使我咁做,咁警方會唔會容易D釘死佢? | |
有關法例屬於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您可以放心去啦 | |
抽水自己綁炸彈jey 又關《侵害人身罪條例》乜事? 但我冇記錯的話 自殺好似都係犯法... | |
http://www2.hkedcity.net/sch_files/a/bh/bh-7b/public_html/%A6w%BC%D6%A6%BA.htm 在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定義下,任何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001/26/0126225.htm 自殺並不犯法,您記左1997年法例,但可以軍火條例檢控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33000174 如果二奶法例在1971就好了............ [ 本帖最後由 沙文 於 2007-10-5 00:04 編輯 ] | |
咁啦,改變一下計劃,抽水自己斬哂d手指出黎, 拎去交易所門口宣報戒賭,勸導世人以後不炒股票了。 咁都可以喇掛。 [ 本帖最後由 訪客得得b 於 2007-10-5 17:02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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