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警察在教會拘捕或帶走宗教職員(履行職責中)協助調查 或投訴教會露天活動音量太大會不會觸犯此法例? ps:職責定議? 教士定議(一定是基督宗教?)? | |
(a) 以威脅或武力方式阻撓、制止或試圖阻撓、制止教士或其他神職人員在任何教堂、聚會場所或其他舉行宗教崇拜儀式的地方舉行宗教儀式或為其他情況作主持人,或在教堂墓地或其他墓地為死者的合法葬禮履行職責;或 (b) 對當時正從事或犯罪者知道即將從事本條所述儀式或職責的教士或其他神職人員,予以擊打或使用武力,或對犯罪者知道即將前往舉行該等儀式或履行該等職責或已舉行該等儀式或履行該等職責後正在歸途的教士或其他神職人員,予以擊打或使用武力,或憑藉或假裝執行民事法律程序文件而將其逮捕,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 年。 職責在詳細條文中已寫清楚。 警察在教會拘捕或帶走宗教職員,或投訴音量,應不屬於「以威脅或武力方式」。 教士看來是專此基督宗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