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播三級片聞名的南昌戲院,其業主後把戲院於石硤尾南昌街的物業租予一教會,租約為期12年,並協議教會可根據租購協議,約滿後以1850萬元價錢行使購入該物業的權利,惟教會在約期滿後,仍未將物業交吉給業主,亦無意購入物業;業主遂入稟高院要求收樓及取消該份買賣協議合約,以及向教會追討約滿後佔用物業的租金。 原告Jin Investments Limited,是南昌戲院的業主,被告Jesus Is Lord Church Limited。 入稟狀透露,雙方於2003年12月15日與被告簽署為期12年的租購合約,該戲院舊址每月租金為15.6萬元,協議又容許被告行使權利購入該物業,售價為1850萬港元加利息,但如果被告支付的租金超過售價,被告可用1港元購入該物業。 租約於2015年12月14日期滿,但原告指被告佔用該物業之餘,卻未有購入物業,但仍一直佔用物業,原告因而入稟要求收樓,並追討被告在約滿後佔用該物業的費用。 另外,原告又要求高院宣佈被告不能再行使權利購入該物業,並要求在土地註冊處的登記中取消該份協議的登記。 案件編號:HCA 2689、HCMP 2780/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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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sun.co.uk/news/19 ... city-centre-chu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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