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祖亞當、厄娃經不住蛇的誘惑,違反天主的命令,偷吃了禁果,結果被天主逐出了伊甸園,不得不在大地上辛勞謀生,『必須汗流滿面,才有飯吃』(創世紀3:19),並與死亡為伍。天主這樣處理是小題大做,懲罰過重;這情形就好像以下的案情: 便利店店員當場逮到一個偷東西的少年人,將其交予警方,警察發現少年人的褲兜裏有錢,便問他既然有錢為何還要偷,少年人回答說因為父母給他錢買薯片吃,但他自己更想買香煙抽,可惜錢不夠,而且政府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所以就偷。少年人說『這不是我的錯,是父母和政府的錯,是他們引誘我去偷。』警察听了心裏嘀咕起来:『.…..小朋友你很會推卸責任啊!』 當香港警察遇到這種情況,經常會以警司警戒的方式來處理,而不會將小孩送上法庭,送進牢房。現在天主將這個小孩送去終身監禁,這合理嗎?」 要討論上述罪與罰的觀點,我們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警司警戒」。警司警誡是香港一種處理罪行的方式,由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向18歲以下犯罪的青少年以及65歲以上無案底及僅犯下輕微罪行的長者施行警誡及進行監管。透過糾正督導而非法律制裁,讓觸犯輕微罪行者可由司法制度中分流,令他們明白自己的錯誤及對社會的傷害,避免將犯罪者送上法庭留下案底,目的是給予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警方在決定是否採用警司警誡之形式處理案件時,會考慮以下的因素:犯者是否自願或明確承認犯罪,有否悔意;其監護人、家人或本人是否接受警司警誡等,因為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警司警戒要求直接對簿公堂。 現在我們回頭看看便利店少年人的個案,少年人並沒有承認犯罪,沒有悔意,並把過失責任推給父母及政府,這跟亞當、厄娃叛逆並推卸責任的行為如出一轍,所以警司警戒對那少年並不適合。「小時偷針,大時偷金」,人類的犯罪始於偷吃一個禁果,如今發展到遍地同性戀和用核子武器互相攻擊的自毁階段,還不能說明問題嗎?如果當初亞當、厄娃能認識到自己的罪過,懺悔認罪,視撒殫毒蛇為仇寇,求天主賜下和好的恩寵,人類應該不會墮落到今天如斯境地。 雖然人類的境況如此糟糕,但天主仍然提供了一個比警司警戒更好的方案給我們選擇:天主子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清了所有罪債,使凡相信耶穌並服從他指引的,都可藉着基督與天主和好如初,永遠生活在祂的恩寵之中。這是人類唯一能脫死入生的途徑,「除他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徒大事錄4:12) 認為亞當厄娃是少年人故不該受如此重罰的人,肯定不會視自己為成年人吧?那麼他們可曾聽從天父的教導?可曾遵守十誡去生活?可曾承認自己的原罪及本罪?可曾承認耶穌基督是救主並願意接受他的的救贖?若以上問題所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話,這些人已是鐵定了心與天主對博公堂。 正如犯法者有權拒絕警司警戒而要求在法庭解決,任何人都有權拒絕耶穌基督的救贖,而帶着他們所不承認的罪,走進最後審判的公堂,這是所有人在末日都必須面對的事實:「我又看見死過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就展開了;還有另一本書,即生命冊也展開了,死過的人都按那案卷上所記錄的,照他們的行為受了審判。海洋把其中的死者交出,死亡和陰府都把其中的死者交出,人人都按照自己的行為受了審判。」(默示錄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