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啟文﹕從人權角度 看家暴條例修訂 ![]()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我相信政府始料不及這會鬧到滿城風雨。反對政府建議(但不一定反對保障同性同居者)的人打的主要是「家庭價值牌」。對比起來,贊成政府建議的團體打的「人權牌」在現代社會好像顯得更有說服力,梁麗清教授在2009年1月12日的《明報》也強調「家庭暴力非家事,是人權問題」。是否支持人權者就應當支持政府的修訂建議? 4個方案 首先要明白現在並非單純「保障同性同居者」和「不保障同性同居者」的二元對立,被提出的方案最少有4種: 1)保持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不變。 2)單單把同性同居者加進《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法例名稱不更改,而條文的更改是直接反映男女同居者與同性同居者的對等地位,如把條例的第2(2)條「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改為「本條例適用於男女或男男或女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3)單單把同性同居者加進《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但法例的名稱改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家庭和同居暴力條例》,而條文更改時要避免同性同居者是猶如婚姻關係的涵義。 4)把同性同居者加進保障範圍,但同時擴大保護範圍(如同住長者和同性朋友),又例如訂立《同住暴力條例》或《居所暴力條例》,覆蓋大部分同住者,如宿友、同住長者、朋友及任何同居人士等(或他們中間的一部分)。 從人權角度評價4個方案 支持政府建議的大多支持方案二,而炮轟方案一,因為它是違背基本人權理念: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每個人都有免於暴力和不受歧視的人權。因此,反對政府建議的人往往被標籤為冷血、見死不救和漠視同志安危,而他們主要是一群以信仰凌駕人權的「道德[url=]塔利班 [/url]」。 以上的指控基本上是在擊打稻草人,我支持方案四,但就算支持方案一的人也沒有說不關心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像政府早期強調「任何暴力行為均會受到刑事制裁」。何况現在反對修訂的聲音主要是支持方案三和四的:都同意保障同性同居者,分歧只是用何種法例和條文去保障而已。 同運團體大體是堅持方案二,而抗拒方案三、四,但若他們主要是想得到保障,而不是為了在法律上開拓「同性同居」的合法性,我看不到他們的抗拒有什麼好的理由,例如他們投訴《家居暴力條例》的名稱會把他們的關係類比家居電器等死物,那《家庭和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不就沒有這個問題了嗎? 再者,若以人權和反歧視等理由支持方案二,實在難以解釋為何單單把同性同居者加進保障範圍,而不擴大保護範圍。既然人人平等,所有人都不能被排斥和歧視,那結論就是「所有人都應受同等保障」,而不是「單單同性同居者應受同等保障」。反對同住長者和同性朋友得到同等保障,豈不是在漠視他們的基本人權、排斥和歧視他們嗎?同運活躍分子煒煒說一條擴大範圍的法例是怪胎,又說反對修訂的人是冷血(《[url=]蘋果日報 [/url]》1月10日),但為何能保護更多人免受暴力的法例是怪胎?(何况[url=]美國 [/url]麻省和伊利諾州現時已有這樣的法例,何怪之有?)她似乎忽視同性戀者以外的人所受的風險,又是否冷血呢? 同性同居者親密關係很特殊? [fly][fly]現在政府和同運同一口徑,都說同性同居關係是特別的親密關係,有「特殊的權力分佈和互動模式和風險因素」,所以「沒有政策理據把條例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涵蓋所有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文件更說:「分租單位的不同住客、僱主與僱員……同房的學校寄宿生、老人……院舍住客等……之間亦不存在任何親密關係或風險因素以至受害人會不情願循一般刑事法律渠道追究施虐者的暴力行為。」([url=]立法會 [/url]CB(2)559/08-09(01)號文件)然而從人權的角度,以上理由是難以站得住腳的。就算在這種「非親密關係」中的受害人可循刑事法律渠道追究施虐者,但為何他們就沒有如同性同居者(假若通過政府建議)那種民事保障方法呢?政府不是說這種民事補救方法更快捷和方便嗎?那為什麼沒有親密關係的人就沒有同等保障,這種說法不是歧視嗎?不是說他們的人權不如同性同居者的人權嗎?又是「All men are equal but some are more equal」?[/fly] [/fly]再者,有哪種關係沒有「特殊的權力分佈和互動模式和風險因素」呢?同住的金蘭姊妹和劉關張就沒有親密關係和特別的權力分佈和風險?這些一刀切的說法是明顯不對的。總結而言,一時說人人平等,所有人都不能被排斥,都應受同等保障,但同時又說同性同居關係比其他同住關係特別值得保障,而排斥其他人受到保障,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因此,從人權和反歧視角度看,方案四比方案二優勝。就算是為了盡快保護弱勢群體,所以一條涵蓋太廣的條例可能在現階段通過比較困難,但面對暴力威脅的群體又豈只同性戀者呢?若真正關心這些族群的人士,為何就是不肯修訂條例,在保護同性同居者之餘,最少也保護同住籠屋居民、板間房租客和同住長者等呢? 作者是[url=]浸會大學 [/url]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122/4/acrw.html 這是我今天在明報看到的,我覺得這是一種以退為進的技倆!大家覺得如何呢? | |||||||||
關啟文﹕從人權角度 看家暴條例修訂 關啟文 , a Christian ?? 關啟文 ,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 ThANKs ![]() ![]() | |||||||||
關啟文﹕從人權角度 看家暴條例修訂 sorry ![]() something irrelevantly relevant .,;==^) ![]() 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message=1551691&highlight_id=0&page=11 | | | v v 半分鐘,一人一信抗衡網絡廿三條,一信不能少! ![]() http://www.NoCensorshipHK.com/ 基要派基督徒組織近日為虎作倀,煽動大批保守家長/宗教/教育團體及個別人士傾巢而出,發動一人一信式電郵轟炸行動,支持政府全面收緊及監控網絡資訊,為網絡廿三條當先鋒開路,並於本周三(1月21日) 出席立法會公聽會,佔據大部份席位,企圖騎劫香港民意。他們建議條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內容比諮詢文件更保守,並要求加重刑罰,再度要求全香港市民根據他們的「價值標準」上網及過日子。 若你不想以後瀏覽網頁要先得政府批淮或監視,若你不希望納稅人的錢花在審查機制,若你不希望如大衞像和中大學生報等荒謬的淫審裁決再度出現,請你花半分鐘時間,在截止諮詢日期(2009年1月31日)前,登入以下網頁: http://www.NoCensorshipHK.com/ 一人一信,只要填上電郵地址及選取項目,發表你反對收緊網絡資訊自由流通的意見。不要小看你的意見,點滴意見都可左右大局。 ![]() http://www.NoCensorshipHK.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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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亂碼,我來重貼: --------------- 關啟文﹕從人權角度 看家暴條例修訂 (明報)1月23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我相信政府始料不及這會鬧到滿城風雨。反對政府建議(但不一定反對保障同性同居者)的人打的主要是「家庭價值牌」。對比起來,贊成政府建議的團體打的「人權牌」在現代社會好像顯得更有說服力,梁麗清教授在2009年1月12日的《明報》也強調「家庭暴力非家事,是人權問題」。是否支持人權者就應當支持政府的修訂建議? 4個方案 首先要明白現在並非單純「保障同性同居者」和「不保障同性同居者」的二元對立,被提出的方案最少有4種: 1)保持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不變。 2)單單把同性同居者加進《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法例名稱不更改,而條文的更改是直接反映男女同居者與同性同居者的對等地位,如把條例的第2(2)條「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改為「本條例適用於男女或男男或女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3)單單把同性同居者加進《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但法例的名稱改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家庭和同居暴力條例》,而條文更改時要避免同性同居者是猶如婚姻關係的涵義。 4)把同性同居者加進保障範圍,但同時擴大保護範圍(如同住長者和同性朋友),又例如訂立《同住暴力條例》或《居所暴力條例》,覆蓋大部分同住者,如宿友、同住長者、朋友及任何同居人士等(或他們中間的一部分)。 從人權角度評價4個方案 支持政府建議的大多支持方案二,而炮轟方案一,因為它是違背基本人權理念: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每個人都有免於暴力和不受歧視的人權。因此,反對政府建議的人往往被標籤為冷血、見死不救和漠視同志安危,而他們主要是一群以信仰凌駕人權的「道德塔利班」。 以上的指控基本上是在擊打稻草人,我支持方案四,但就算支持方案一的人也沒有說不關心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像政府早期強調「任何暴力行為均會受到刑事制裁」。何况現在反對修訂的聲音主要是支持方案三和四的:都同意保障同性同居者,分歧只是用何種法例和條文去保障而已。 同運團體大體是堅持方案二,而抗拒方案三、四,但若他們主要是想得到保障,而不是為了在法律上開拓「同性同居」的合法性,我看不到他們的抗拒有什麼好的理由,例如他們投訴《家居暴力條例》的名稱會把他們的關係類比家居電器等死物,那《家庭和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不就沒有這個問題了嗎? 再者,若以人權和反歧視等理由支持方案二,實在難以解釋為何單單把同性同居者加進保障範圍,而不擴大保護範圍。既然人人平等,所有人都不能被排斥和歧視,那結論就是「所有人都應受同等保障」,而不是「單單同性同居者應受同等保障」。反對同住長者和同性朋友得到同等保障,豈不是在漠視他們的基本人權、排斥和歧視他們嗎?同運活躍分子煒煒說一條擴大範圍的法例是怪胎,又說反對修訂的人是冷血(《蘋果日報》1月10日),但為何能保護更多人免受暴力的法例是怪胎?(何况美國麻省和伊利諾州現時已有這樣的法例,何怪之有?)她似乎忽視同性戀者以外的人所受的風險,又是否冷血呢? 同性同居者親密關係很特殊? 現在政府和同運同一口徑,都說同性同居關係是特別的親密關係,有「特殊的權力分佈和互動模式和風險因素」,所以「沒有政策理據把條例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涵蓋所有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文件更說:「分租單位的不同住客、僱主與僱員……同房的學校寄宿生、老人……院舍住客等……之間亦不存在任何親密關係或風險因素以至受害人會不情願循一般刑事法律渠道追究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立法會CB(2)559/08-09(01)號文件)然而從人權的角度,以上理由是難以站得住腳的。就算在這種「非親密關係」中的受害人可循刑事法律渠道追究施虐者,但為何他們就沒有如同性同居者(假若通過政府建議)那種民事保障方法呢?政府不是說這種民事補救方法更快捷和方便嗎?那為什麼沒有親密關係的人就沒有同等保障,這種說法不是歧視嗎?不是說他們的人權不如同性同居者的人權嗎?又是「All men are equal but some are more equal」? 再者,有哪種關係沒有「特殊的權力分佈和互動模式和風險因素」呢?同住的金蘭姊妹和劉關張就沒有親密關係和特別的權力分佈和風險?這些一刀切的說法是明顯不對的。總結而言,一時說人人平等,所有人都不能被排斥,都應受同等保障,但同時又說同性同居關係比其他同住關係特別值得保障,而排斥其他人受到保障,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因此,從人權和反歧視角度看,方案四比方案二優勝。就算是為了盡快保護弱勢群體,所以一條涵蓋太廣的條例可能在現階段通過比較困難,但面對暴力威脅的群體又豈只同性戀者呢?若真正關心這些族群的人士,為何就是不肯修訂條例,在保護同性同居者之餘,最少也保護同住籠屋居民、板間房租客和同住長者等呢? 作者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 |||||||||
本來見 關啟文 這名字我已經反射地認為不值得花時間去讀這篇文章,但既然樓主貼了,因為樓主的關係我把它讀了一遍。 打稻草人本來就係耶教徒一貫手法。來說是非者,沒有引文支持,我不會把他的指控當作一回事的。 | |||||||||
本來見 關啟文 這名字我已經反射地認為不值得花時間去讀這篇文章,但既然樓主貼了,因為樓主的關係我把它讀了一遍。 ThANKs ![]() ![]() ![]() ![]() ![]() ![]() ![]() | |||||||||
it is cheung chiu hung's committee who suggest the amendment. the option 4 created by him is used to make the public feel the gay people are selfish. in fact no one wants violence. he is nas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