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教者之家

名為保護 實則剝削 智障沒有性慾的嗎?

龍井樹 2009/10/7 09:41
本帖最後由 龍井樹 於 2009/10/7 09:45 編輯

智障就沒有權利享受性愛嗎?正常人都怕惹上官非,智障者就注定只能跟智障者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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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與智障女網友性交
少女父母索賠萬元 談判破裂報警拉人



【本報訊】一名 17歲智障少女疑先後與在網上結識男子發生性行為,包括一名中學體育教師。少女父母獲悉事件後沒有即時報警,昨晨到上水找涉案教師索取一萬元賠償女兒損失,教師只肯付5,000元,雙方討價還價破裂後有人報警。警方到場以「非法性交」罪名拘捕涉案教師;至於是否有人涉及勒索或妨礙司法公正則待調查。另外,警方正追緝其他可能與女事主發生過性行為的網友,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記者:李偉民、黃學潤


現年 17歲的女事主與父母和一弟同住沙田區,一家人靠綜援維生,女事主是輕度智障人士,在特殊學校讀書。消息稱,女事主喜歡玩電腦上網聊天,去年開始她透過ICQ先後結識了四至五名男子,並相約見面及多次發生性行為。


日前,父母獲悉事件即向女兒查問,女事主透露男友中包括一名 40歲姓羅教師,他在粉嶺東華三院李嘉誠中學任體育教師。消息稱,去年8月,羅在網上結識女事主後,曾先後兩次駕私家車將她帶返金錢村住所,發生性行為。

昨晨 7時半,女事主父母由女兒帶路前往金錢村,待羅離家準備上班之際上前將他攔住。有人直斥:「你搞我個女!」雙方發生爭執。據稱,有人要羅給予一萬元賠償女事主損失,但羅自稱欠下賭債40多萬元,至多只能付出 5,000元,但有人認為太少,女事主家人致電報警。

警方到場將涉案教師拘捕,女事主及父母亦被帶署,案件其後由大埔警區重案組接手;至傍晚6時許,警方將羅押返金錢村住所調查,逗留一個半小時後離去,又在單位撿走一部電腦交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以調查羅與女事主的交往情況。

東華三院李嘉誠中學副校長丘志仁接受查詢時,證實羅是該校體育科主任,另執教綜合科學科,工作積極,但對事件則直言感到愕然。

由於有人曾向羅索取一萬元賠償,此舉或涉及勒索或妨礙司法公正罪行,警方正展開調查;另外,警方亦到女事主家中撿走電腦,追查她在網上結識朋友資料,懷疑她曾與其他人「非法性交」,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智障或精神紊亂人士統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法律有責任保護他們免受傷害。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發生性行為都屬違法,最高可判入獄10年。

對於今次事件,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表示關注,指同類情況是所有家庭都面對的難題,例如事件中少女智障程度不算嚴重,她們可能不為同年齡正常青年接納,上網是一個交友方式;但網上世界真假難辨,有人借上網為名另有所圖,智障少女缺乏分辨真假、善惡和自我保護能力,危險程度相應提高。市民有需要致電該會熱線:
2375 5322。
龍井樹 2009/10/7 09:54
智障是遺憾。因為怕智障者成孕無力照顧子女,帶來了社會成本,就犧牲了智障者享受性愛的人權,這叫落井下石!智力正常的人不也一樣棄養嬰兒嗎?
龍井樹 2009/10/7 10:32
立法會議員有閒情去理女助手的私人感情,為什麼不去檢討法例?

例如合法性交年齡是十六歲,購買色情刊物入戲院觀看三級的年齡限制竟然是十八歲,十七歲的青少年性交時是蒙上相眼來做的嗎?
抽刀斷水 2009/10/7 12:41
假如索償一萬元成功,故事又是否會改寫?(如「綜緩父母倚靠智障女兒賣身養家」)
龍井樹 2009/10/7 15:11
溫馨提示:歡好前除了檢查對方身分證以確定合法年齡外,記得還要帶備 IQ 題給對方進行智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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