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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教國家的美國,當地圖書館協會最近將聖經列為「備受爭議的書籍」之一,除此之外,許多美國人也呼籲應將聖經列為禁書或從圖書館書冊中移除。該協會知識自由部門主管拉雷指出,「有人認為學校圖書館若購買聖經,就違反了政教分離的政策。」 不過,美國圖書館協會並未反對在公立學校或圖書館收藏聖經,因為他指出,「只要館方未提倡聖經的觀點,便不算違反政教分離的政策。」 相較美國傳出打算將聖經列為禁書,《今日基督教報》最近列出6個國家民眾持有聖經,有可能會遭受牢獄之災、迫害或嚴懲,甚至丟失性命。 首先是北韓。身為極權國家,當地民眾只能崇拜國家領導人金正恩,聖經被列為禁書,持有者本人或其家族三代都會被送至坐牢、凌虐甚至被處以死刑。 第二是索馬利亞。當地基督徒過去以來面臨政府與激進伊斯蘭教徒常態性迫害。由於當地伊斯蘭教激進團體青年黨到處遍布,導致基督教信徒必須秘密聚會,且無法持有聖經。 第三為馬爾地夫。度假聖地馬爾地夫向來以奉行嚴謹伊斯蘭教法著名,當地禁止進口聖經,因此,至今目前也還尚未有馬爾地夫官方語言迪維希語所翻譯的聖經譯本。 第四為摩洛哥。在摩洛哥攜帶阿拉伯文聖經是違法行為,雖然當地鮮少傳出迫害基督徒消息,但基督徒兒童無法接受宗教課程。 第五為利比亞。與摩洛哥一樣,民眾攜帶阿拉伯文聖經入境是違法行為,散佈聖經或傳福音也是非法。 最後則是烏茲別克 。這個中亞獨裁國家,民眾持有聖經會遭到嚴厲處罰,當地政府曾逮捕持有聖經的基督徒。 https://tw.mobi.yahoo.com/home/%E5%8C%97%E9%9F%93%E8%88%87%E6%91%A9%E6%B4%9B%E5%93%A5-%E6%93%81%E8%81%96%E7%B6%93%E6%81%90%E6%8B%9B%E6%AE%BA%E8%BA%AB%E4%B9%8B%E7%A6%8D-093232731.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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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年(嘉慶十六年)四月,陝西監察御史甘家斌上請嚴定西洋天主教治罪專條折,嘉慶帝命交刑部核議具奏。五月刑部議復上奏,遂有《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其中規定:「嗣後西洋人有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轉為傳習,並私設名號,煽惑及眾,確有實據,為首者竟當定為絞決;其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著定為絞候;其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著發往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在華傳教刑及絞決,清廷對傳教士的法律政策可謂嚴厲。 嘉慶十七年(1812)四月十六日,香山縣丞潘世綸向理事官諭知《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除將治罪專條明白示知外,還飭諭理事官:「傳諭番差及澳內西洋夷人,止許自行傳習天主教,毋得誑惑內地人民入教。倘敢詭立名號,私自刊經,借立講會,蠱惑多人,轉為傳習者,一經查確,定必照例究辦,該夷目等毋得包庇徇隱,致干咎戾。」 http://www.macaudata.com/upload_files/book/20/p-185.html | |
中國在歷史上亦曾經輝煌過,可惜其後因傳教士勾結殖民者,以武力打破了中國的堅持,還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 ... 要不要請長毛, 同志全議員在立法會提出議案通過? | |
叫習總一人修一下憲法即可。 | |
西洋人有在內地傳習天主教,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轉為傳習,並私設名號,煽惑及眾,確有實據,為首者擬絞立決;其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擬絞監候;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發往新疆給額魯特為奴,旗人消除旗檔;如有妄布邪言,關係重大,或符咒蠱惑,誘污婦女,並誑取病人目睛等情,仍臨時酌量,各從其重者論。至被誘入教之人,如能悔悟者,於遣罪上減一等,杖二百,徒三年;並嚴禁西洋人不許在內地置買產業,其失察西洋人潛住境內並傳教惑眾之該管文武各官,交部議處,纂入律例通行。 資料來自:《西風東漸: 中日攝取西方文化的比較硏究》 抽按:文中紅字事件若無出現過,何來法律條文明文禁止?正如至今仍有不少神父也干犯性罪行,果真狗改不了吃屎。 | |
《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全文 神父為何要「誑取病人目睛」(而你又真相信是「發生過」) | |
唔駛去到修憲咁高規格, 係立法啫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 |
呢個世界,有神蹟就無須解釋: 教堂彌撒意漢自挖雙眼 意大利維亞雷焦一名四十六歲男子前日到教堂參與彌撒期間,突然冷靜地站起身,徒手自挖雙目,並倒臥血泊中。神父見狀後求救,但醫生最終仍無法搶救他的視力。該名男子對醫生表示,當時聽見一些聲音,叫他把眼睛挖出,醫生則指要那樣做需要超乎常人的力量。 (綜合報道)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 ... 1004/00180_017.html | |
「阿疹!您信咗個咁嘅教, 有眼無珠, 仲唔馬上自挖双目, 更待何時?」 | |
咁係叫傻佬自挖 不是神父取人目睛 怎麼你連自殺與他殺都弄不清? | |
有傻教徒,難道你能保證沒有傻神父? | |
你搵到個挖人目睛既傻神父先哩 騎風火輪既你就搵到一個勒 | |
如果那是不可能、不存在的事,明文規定幹嗎? | |
現在可能性有四: 1. 那人發傻 2. 上帝叫他自挖眼 3. 魔鬼叫他自挖眼 4. 神父叫他自挖眼 請你搞清楚,在「彌撒期間」,上述有何可能性可排除?哪個最有可能? | |
再次看不明白你在說甚麼。 | |
法律禁止殺人,因為人有可能殺人;法律禁止強姦,因為人有可能強姦。 法律不會無聊到約束一些不可能發生、不存在的事,包括人體自行飛起、火車升上太空。 法律明文規定神父不可挖眼,代表甚麼? | |
乜野法律只係不許神父挖人眼? 你挖人眼就無事架? | |
睇返《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吧。 | |
為了挽救你的無知, 我即管睇睇哩。 哦.......... 係班民智未開的盲毛, 讀了瑪竇福音: 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絆倒,就把它剜出來丟掉! 於是便說神父會挖人眼。 又係呀, 經上係咁寫。 點解又唔話神父會斬人手既呢?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 一百幾十年前班文盲會咁睇我唔怪佢地, 讀書少嘛。 不過, 在2016年, 讀過下書的你會咁睇, (仲要信埋)。。。。真係讀屎片咩! | |
你話那些人民智未開,那麼相信「手能拿蛇」的牧師,至今仍在玩蛇而被蛇咬死(http://m.exchristian.hk/forum/index.php?action=thread&tid=10944),誰的民智比較未開? 現在既然有經文為證,神父挖眼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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