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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的根源 9 本梵蒂岡會議,論人的信仰自由所宣佈的,是以人格的尊嚴為其基礎,人格尊嚴的要求,通過多世紀的經驗,更深刻地為人的理智所體認。況且這項關於自由的道理,在天主的啟示中也有其根源,因此基督徒更應聖善地保持這端道理。雖然天主的啟示沒有明顯地肯定,在宗教事務上不受外來強制的權利,可是它卻揭示了人格尊嚴的全部蘊含,顯示基督對人在執行信從天主聖言的職責時,遵重其自由,並且教訓我們,既為基督門徒,應在一切事上,認清並追隨這樣一位師傅的精神。這一切,都證實這一宣言論信仰自由的道理所根格的總則。尤其社會上的信仰自由與基督徒信德行為的自由是完全相符合的。 信德行為的自由 10 公教會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聖言內的,並由教父們所常講的 (七),就是人該自願地以信從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強迫任何不自願的人去接受信德 (八) 。原來信德的行為,由於其本身的性質,該是自願的,因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贖,被耶穌基督召叫為天主的義子(九),卻還不能向啟示的天主皈依,除非聖父吸引他(十),而他也獻給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從。所以在宗教事務上,不應有任何從人方面而來的強迫,這是完全相合於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則頗有助於造成一個環境,在這環境中人們能無阻無礙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並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動地承認它。 基督及宗徒們的態度 11 天主召喚人們以精神及真理事奉祂,因此人們是由良心感到責任,並非被迫而然的。因為天主注意到由自己創造的人格尊嚴,應由每人的判斷來引導,並該享有自由。這在耶穌基督身上全然表現出來了,天主在基督身上盡善盡美地表揚了自己本身和自己的道路。因為基督,祂是我們的主,我們的師傅 (十一),祂是良善心謙的 (十二),祂曾耐心地吸引並召喚了門徒 (十三) 。祂固然以奇蹟支持並證實祂的的宣講,為能激發並堅定聽眾的信心,但卻不是為對他施行強迫 (十四) 。祂固然譴責了聽眾的寡信,但把懲罰卻留待天主審判的日子(十五) 。派遣宗徒去普世時向他們說:『信而受洗的必將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谷:十,六16) 。祂知道了莠子雜生在麥苗之間,祂命令讓二者一起生長,直到世界末日的收穫(十六) 。祂不願作一位以權力統治的政治性的默西亞(十七),卻甘願自稱『人子』,祂來是『為服事人,並交出自己的性命,為大眾作贖價』(谷:十,45) 。祂表現自己是天主的完善人(十八),『已壓破的蘆葦他不折斷,將熄滅的燈心,他不吹滅』(瑪:十二,20) 。承認國家的職權及其權利,命令給凱撒納稅,但也明白地教訓人該保持天主的至高權利:『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廿二,21) 。最後,在十字架上完成了救贖的工程,為人類贏得了救恩及真正的自由,也完成了祂的啟示。祂為真理作證(十九),但不願以強力加之於反對者。祂的神國不靠刀劍來爭取(二十),而憑為真理作證及聆聽真理而建立,並藉仁愛而擴展,基督因愛而高舉在十字架上,吸引人們來皈依祂(二一) 。 宗徒們受了基督的教訓和榜樣的感化,追隨了同樣的道路。自教會的開始,基督的門徒既努力勸化人們悔改,承認基督為主,但不用強迫行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憑天主言語的德能(二二),他們毅然向眾人宣佈天主救世的計劃,『祂願意人人得救,並能認識真理』(弟前:二,4);同時祂們尊重軟弱的人,雖然他們在錯誤中,祗向他們表明『我們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賬目』(羅:十四,12)(二三),並應服從自己的良心。如同基督一樣,宗徒們常留心為天主的真理作證,敢於在民眾及長官前『大膽地宣講天主的真道』(宗:四,31)(二四) 。他們以堅定的信德,堅持福音本身即是天主的能力,為使信者獲得救恩(二五) 。所以他們拋棄一切『血肉的武器』(二六),效法基督良善謙虛的榜樣,宣講天主的聖言,完全依賴天主聖言的德能,以消滅相反天主的勢力(二七),及引導人們信仰和服從基督(二八) 。宗徒們如他們的師傅一樣,也承認合法的政權:保祿宗徒說:『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並命令『每人要服事上級有權柄的人……誰反抗權位,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十三,1—2 ) (二九) 。但他們卻不怕反對那違反天主聖意的政權:『必須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五,29) (三十) 。無數殉道者及信徒,於各世紀,在各地區都追隨了這條道路。 教會追隨基督及宗徒芳蹤 12 教會承認並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則,與人格尊嚴及天主的啟示相符合,正是教會忠於福音真理,追隨基督和宗徒們的道路。教會歷代都曾保護並傳授由基督導師及宗徒們所領受的道理。雖然在天主子民的生活中,為了人生旅程的歷史變遷,有時曾經有過不甚符合福音精神的作風,甚或與之相背,但教會始終堅持不得強迫任何人接受信仰。福音的酵素久已影響人心,並曾甚有助益,使人隨時代的演進,更廣泛地認清了人格的尊嚴,並使人更成熟地深信,在宗教事務上,應保持人格尊嚴,在社會上,不受任何人為的強制。 教會的自由 13 有關教會的利益,甚至有關國家的利益,隨時隨地應予以保衛,使之不受任何損害者,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教會應盡量享有關於救人所必需的行動自由(三一) 。此一自由是神聖的,是天主惟一聖子賦予以自己寶血所建立的教會的。這是教會本身應有的自由,誰若反對它,便是反對天主的意旨。教會的自由,在教會與政府及整個國家體制的關係上,是一條基本原則。 在人類社會上,和在所有政府前,教會以主基督所建立的神權資格為自己要求自由,她受命於天主,負有去普世給人類宣講福音的任務 (三二) 。同樣,教會也以人民社團的資格為自己要求自由,因為人民享有在國家中依照基督信仰的規則而生活的權利 (三三) 。如果信仰自由的原則,但有明文公佈及法律規定,而且也實實在在地付諸實行,那麼,教會便有權利和事實的穩固地位,即是為執行神聖任務所必需的自主,此一自主權也是教會當局所迫切力爭的 (三四) 。同時,信徒們一如其他的人們,享有公民權利,不阻止他們按照自己的良心度生活。所以,教會的自由和信仰自由互相諧和,而這信仰自由正是屬於所有的個人與團體的權利,並應受法律制度的保障。 教會的職責 14 天主教為遵從天主的命令:『訓誨萬民』(瑪:廿八,19),自應盡最大努力『使主的言語順利展開,並得到光榮』(得後:三,1) 。 所以教會勸導眾教友首先『要為所有的人懇求、祈禱、轉求和謝恩……這在我們的救主天主面前是美好的,也是蒙悅納的,因為祂願意所有的人得救,並得以認識真理』(弟前:二,1—4 ) 。 教友為培養自己的良心,該謹慎注意教會的神聖而確定的道理(三五)。由於基督的意願,教會是真理的導師,她的職責是宣揚並權威地教授真理─基督,同以自己的權威闡明並確證由人性本身流溢的倫理秩序之原則。此外,教友們應以明智對待那些在外邊的人們,『以聖神,以無偽的愛情、以真理的言辭』(格後:六,6-7),堅毅不拔地(三六)以宗徒的勇力,甚至流血捨生,努力發揚生命的真光。 因為門徒對於基督師傅負有重大任務,自應逐日加深理解基督所傳授的真理,以合於福音精神的方式,忠實地宜講,勇敢地保衛這些真理。同時,基督的門徒受著基督聖愛的催促,應以仁愛、明智、耐心,對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無知的人們(三七)。所以要注意:關於宣揚基督-生命之言的職務、關於人格應有的權利、關於人被召自願地接受和承認信仰時,天主因基督所賜聖寵的份量。 | |
15 現代的人們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這是事實。況且信仰自由在許多憲法上已宣佈為公民的權利,在國際文件中也已鄭重地加以承認了(三八)。 但有些政權,在憲法上雖承認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政府卻在設法阻止人民的宗教信仰,並使宗教團體的生活陷於重重困難及危殆的境地。 神聖公會議對現代的那些好現象,加以歡欣稱道,對於那些可悲事實,則予以沉痛的譴責,勸告教友並懇請全體人類,務須慎重考慮,特別在目前人類大家庭的現狀下,信仰自由是多麼需要。 事實上很明顯,各民族日趨合一,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間亦結成更密切的聯繫,最後,也增進了每人的責任感。所以為建立及鞏固人類的和平交往與敦睦,必須在世界各地,使信仰自由獲得法律有效的保障,亦必須尊重人在社會上,自由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義務和權利。 願天主,眾人的大父,賜人類的大家庭,在社會上謹守信仰自由的原則,藉基督的恩寵,和聖神的德能,導向崇高而永遠的『天主子女的光榮自由』(羅:八,21)。 附註 (一) 參閱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九頁及二六五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三七(一九四五) 一四頁。 (二)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六O—二六一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三五 (一九四三) 十九頁;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四日 “Mit Brennender Sorge”通諭:宗座公報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六O頁;良十三世,一八八八年六月二十日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通諭:良十三世實錄卷八 (一八八八) 二三七至二三八頁。 (三)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O頁;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見宗座公報卷五七 (一九六五) 一八一—一八二頁;聖多瑪斯,神學集成,卷二之一,九十一題,a、4c。 (四)參閱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慈母與導師』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三 (一九六一) 四一七頁;又『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頁。 (五)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見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二七四頁;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廣播文告:見宗座公報卷三三 (一九四一) 二OO頁。 (六)參閱良十三世,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Immortale Dei 通諭:見ASS卷一八 (一八八五) 一六一頁。 (七)參閱Lactantius, Divinarum Institutionum, Lib. V, 19: CSEL 19, pp. 463—464, 465:拉丁教父集六,六一四,六一六欄;聖盎波羅削上瓦楞定皇帝,書信第廿一:拉丁教父集一六,一OO五欄;聖奧斯定Contra litteras Petilliani, II, Cap. 83:CSEL 52 p. 112:拉丁教父集四三,三一五欄;cfr. C. 23, q. 5, c. 33 (ed. Friedberg, col. 939);又書信第二三:拉丁教父集三三,九八欄;又書信第三四: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二欄;書信第三五;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五欄;聖額俄略 “Epi—stola ad Virgilium et Theodorum Episcopos Massiliae Galliarum”, Registrum Epistolarum,I, 45: MGH Ep. 1, p-72;PL 77, 510—511;又致君士坦丁堡主教若望書Registrum Epistolarum111, 52:MGH Ep. 1, p. 210 :拉丁教父集七七,六四九欄:見D四五,一章 (ed. Friedberg,Col. 160); Conc. Tolet. IV, c. 57: Mansi 10, 633;cfr. D. 45, c. 5 (ed. Friedberg, Col161—162);Clemens III; X., V, 6, 9:ed. Friedberg, Col. 7774;依諾森三世Epistola ad Arel-atensem Archiepiscopum, X., III, 42, 3:ed. Friedberg, Col 646. (八)參閱教會法典一三五一條;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六年十月六日: Allocutio ad PraelatosAuditores Caeterosque oficiales et administoros Tribunalis S. Romanae Rotae:宗座公報卷三八(一八四六) ,三九四頁;又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奧體』通諭:宗座公報卷三五(一九四三)二四三頁。 (九)參閱弗:一,5。 (十)參閱若:六,44。 (十一)參閱若:十三,13。 (十二)參閱瑪:十一,29。 (十三)參閱瑪:十一,28—30;若:六,67—68 。 (十四)參閱瑪:十一,九,28—29;谷:九,23—24;六,5—6;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會』一通諭:宗座公報卷五六 (一九六四) 六四二—六四三頁。 (十五) 參閱瑪:十一,20—24 ;羅:十二,19—20;得後,一,8。 (十六) 參閱瑪:十三,30及40—42 。 (十七) 參閱瑪:四,8—10 ;若:六,15。 (十八) 參閱依:四二,1—4 。 (十九) 參閱若:十八,37。 (二十) 參閱瑪:廿六,51—53 :若;十八,36。 (二一) 參閱若:十二,32。 (二二) 參閱格前:二,3—5 ;得前:二,3—5 。 (二三) 參閱羅:十四,1—23 ;格前:八,9—13 ;十,23—33 。 (二四) 參閱弗:六,19—20 。 (二五) 參閱羅:一,16。 (二六) 參閱格後:十,4;得前:五,8—9 。 (二七) 參閱弗:六,11—17 。 (二八) 參閱格後:十,3—5 。 (二九) 參閱伯前:二,13—17 。 (三十) 參閱宗:四,19—20 。 (三一) 參閱良十三世,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 Litterae “Offcio Sanctissimo” :ASS卷二O(一八八七),二六九頁;又一八八七年四月七日Litterae “Ex litteris”:ASS卷十九 (一八八六),四六五頁。 (三二) 參閱谷:十六,15:瑪:廿八,18—20 ;比約十二世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 Summi Pon-tificatus” 通諭:宗座公報卷三一 (一九三九) 四四五—四四六頁。 (三三) 參閱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八日Litterae “Firmissimam Constantiam”:宗座公報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九六頁。 (三四) 參閱比約十二世,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日Allocutio “Ci riesce”:宗座公報卷四五(一九五三) 八O二頁。 (三五)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月廿三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四四 (一九五二) 二七O—二七八頁。 (三六) 參閱宗:四,29。 (三七) 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九—三OO頁。 (三八) 參閱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五—二九六頁。 教宗公佈令 本宣言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偕同可敬的教長們,在聖神內,予以批准、審訂、制定,並為天主的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頒於羅馬聖伯鐸大殿 (以下為教長們的簽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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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睡不著,用4-7-8呼吸法。 躁狂抑鬱對談錄|晚睡會令精神病復發?精神科醫生列12點睡眠錦囊 (hk01.com) | |
「天主」吩咐:將凡有氣息的盡行殺滅。 你教會大?還是「天主」大?你聽誰的話? | |
「上帝將他們(異族)交給你(以色列人)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盡,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憐恤他們。不可與他們結親,……。」《申命記》7:2 教會有没聽"天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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惺惺作态。 猩猩作态。【SEO tag,对联。】 净系一味要政府给教會 的 自由给它们散播邪教此等 “信仰自由”。 对于他人的,就极至漠视。 卑卑鄙 鄙 ! ! ! | |
(我的精神病仍然好嚴重) | |
Verse 1 Sing Alleluia to the Lord Sing Alleluia to the Lord Chorus Sing Alleluia Sing Alleluia Sing Alleluia to the Lord Verse 2 Jesus is risen from the dead Jesus is risen from the dead Verse 3 Jesus is Lord of heav'n and earth Jesus is Lord of heav'n and earth Verse 4 He’s coming back to claim His own He’s coming back to claim His own | |
你咁樣好容易令人聯想到信耶穌導致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才走去信耶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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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到都有個唔信耶穌既曾灶財 | |
佢有時又話去信觀音架喎 點解你入哂耶穌個戶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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