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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喎, 法庭唔係不接納任何曾經做過記憶回溯等技術作證。 https://law.justia.com/codes/cal ... pter-7/section-795/ | |
你引用的 《加州證據法》第 795 條 (California Evidence Code § 795) 正是針對「證人接受催眠以回溯/喚醒記憶」的特殊條款。 這條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如果曾經為了回憶案情而接受過催眠,他的證詞不會自動被視為無效,但必須嚴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可以作證: 容許作證的 4 大核心條件 1. 範圍受限於「催眠前的記憶」: 證人只能對他在催眠前就已經記起並口述過的內容作證。任何在催眠過程中「新發現」或「回想起來」的細節,在法庭上都是不接納的。 2. 催眠前記憶已妥善記錄: 在進行催眠之前,證人原本的記憶內容必須已經透過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進行了安全留底。 3. 極度嚴格的催眠程序: 催眠過程必須由與案件完全無關、獨立且持有執照的專業人員執行,且整個催眠過程必須全程錄影。 4. 法庭的事前審查(Section 402 聆訊): 在證人上庭前,法官會先舉行獨立聆訊,由提出該證人的政權/控方以「清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催眠過程沒有污染證人的記憶,亦沒有損害反對派(辯方)進行反對詰問(Cross-examination)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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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戀?我四十四歲的大叔了,高中生自戀?你不要見人就亂說話! 更不要跟我談超自然,超自然你連基礎都沒有! 冥想是腦部活動是編織幻想,怎麼頻死腦部活動就不是編織幻想?冥想跟催眠可能還是兩碼子事…… 你去問AI以及你的大數據法則,國家社會中,欺騙、詐騙的事件多,還是AI工程人士多,那一種比較罕見?你(AI)跟他們(AI工程師)是不是幻覺?問完來回報給我! 順便說說你的大數據法則認為拳王枚威瑟、非洲之星,兩者間是自戀還是幻覺?世界上自戀,詐騙事件相較之下為多數據,少數據? ![]() | |
但我那個看法只有兩個,頻死人卻有幾萬人,但是你的項目卻有三件,我幫你湊數好了~ 第一位: 拳王梅威瑟 第二位: 巴西柔術格雷森 世界格鬥世界的震撼彈,UFC舉初辦以來三屆總冠軍,第四屆總決賽只有一位平手 第三位: 總決賽跟格雷森平手收場的那位怪物格鬥家 。。。。。 這樣,分別是你的稀有三項目,分別是幻覺、欺騙、自戀,而且還是世界格鬥罕見者聯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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