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住偷步貼了出來 這算教徒? 年初三,一個十六歲香港女孩,隨母親進入金沙賭場,拉老虎機,拉出了七十四萬;然而,賭場不肯派彩,理由是:未滿十八歲,不得進入賭場。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出面調停,要賭場賠錢,理由是:賭場有責任不讓十八歲以下人士進入,但沒有履行責任;女孩入了賭場,沒有使詐,用真金白銀去「博彩」,贏了,賭場不應該不派彩;而且,未滿十八歲而輸了,賭場,不見得會把錢退回。 這當中牽涉的,是法律問題,是法例是否清晰,執法是否嚴格的問題;更是法例不清晰,或者執法不嚴格,這筆錢,該由誰支付,或由誰決定不支付的問題。誰是誰非,我不感興趣,不想探討。 我要窮究的是:為什麼澳門的法律問題,香港的亞洲電視,會在三日後的晚間新聞,請一個面目猙獰的香港男人,發表似乎屬於道德範疇的意見?這猙獰男人,據稱,是一位教徒,代表一個?體,職銜是總幹事,講的是道德,出現的場合,是電視新聞節目。我對這一堆東西,以及這一堆東西構成的「互動關係」,非常費解。法理尚未清晰,但教徒一開腔,就幫賭場說話,大意是:這七十四萬,當然不應該賠,不可以賠,因為,這等於助長賭風,鼓勵年輕人賭博,如果賠錢……就起不了阻嚇作用! 一堆重播了幾十回的廢話,結語,又是「起不了阻嚇作用」!為什麼那樣的熱愛「阻嚇作用」?首先,我質疑這東西,算不算是個教徒?聖經,博大精深,但重點,是講「愛」,是教人行「善」,我相信,沒多少真正的教徒會反對。神愛世人,我相信,也不是用「阻嚇作用」去愛。耶穌讓人打了左臉,把右臉也送上捱揍,我相信,更不是為了要製造「阻嚇作用」。神說,要愛你的敵。 人人像這位「教徒」一樣,囂而且惡用「阻嚇作用」去「愛」敵人,我相信,所有教徒,必然會變成布殊,變成魔鬼。連敵人,也不該用「阻嚇作用」去愛,何況,那只是賭徒?「教徒」身份成疑,那一嘴的「道德」,也不見得,是真的道德。(《大疑問》上) 這算道德? 我有很多看法,不同尋常,譬如,我不反對吸煙,只反對噴煙;我不反對賭錢,只反對輸錢。我討厭賭場;但賭博,不敢隨便稱之為不道德。理由很簡單:我,假設是一個非常道德的人,今天,我進賭場買了一鋪大細,不管買細開大,還是買大開細,賭完了,我的道德水平,不會因而下降。我正在解剖的「教徒」,他是一頭非常不道德的東西,他就算一輩子不進賭場,道德水平,卻不見得會因而提升。 世上有好多誘惑,賭場,只是其中一種誘惑;良好的教育,可以讓人,有選擇地,抗拒誘惑。賭場,就像一座捕鳥器,是專門蓋來逮捕大陸黃金鳥的,這種鳥,死有餘辜;你一頭栽進去,傾了家,蕩了產,只能說:蠢,非常蠢。蠢,可以是家庭問題,教育問題,遺傳問題,智力問題,定力問題,心理問題……教徒,有病態的;賭徒,也有病態的;既然是病,那還是醫學問題;說到底,不是道德問題。賭博,如果有不道德的成份,在於賭博的規則,在於開賭和做莊的,長賭必贏;簡單說,賭博害人,在於賭場總是贏錢。 「教徒」擅長欺小,敢說賭場的不是?他要賭場不派彩給一個十六歲的贏家,那是助紂為虐;助紂為虐,才是真正的不道德。「教徒」認為:賭場賠錢,對賭徒,尤其年輕賭徒,「起不了阻嚇作用」;按這東西的「邏輯」,他應該手持狼牙棒,站在港澳碼頭,遇少年人,即喝問去向。對方回一句:「我去賭錢,關你這個假道德的偽教徒鳥事?」他聽到真相,只要亂棒痛擊少年,打得腦漿迸濺,再面對亞洲電視的鏡頭,目露兇光,宣告:「這就是賭博的下場!」就可以起到他熱愛的「阻嚇作用」。道德,要身體力行,離開了愛,就無從說起;道德,不是口紅,用來塗臉嘩眾,只會淪為東方不敗一樣的妖怪。你這個「教徒」壞透了,我還肯教你,勸你照照鏡子,那是要讓你明白,什麼才叫慈悲。(《大疑問》中) 這算新聞? 有結社和集會的自由,本來是好的。然而,任何人,隨便辦一個會,譬如,暗影會;或者,刻意搞一個社,譬如,聞肛社;然後,打著這「暗影會」或者「聞肛社」的旗號為患;我們不知道這「團體」的規模,不知道這「團體」的目的,不知道這「團體」,會不會只是一個「臀體」?更不知道這個「臀體」的「總幹事」,為什麼總愛在臀體裡幹事?幹的,是什麼一回事? 更大的疑問,還是:這個亞洲電視台,遇到「賭場應否派彩給未滿十八歲人士」這類法律問題,為什麼要請「總幹事」發表偉論?我們小巿民,在恭聽這些「偉論」之前,是不是該知道這「總幹事」,究竟,誰派他幹事?派他幹事的「社」和「會」,是黑是白?屬於基督教?教會授了權?教會授了多少權?或者,派了多少「便衣神職人員」假上帝之名發言?假上帝之名唱歌?假上帝之名搞棟篤笑?甚至,假上帝之名,鼓吹和製造「阻嚇作用」? 「神蹟」遍地,「聖人」氾濫,是事實;但新聞報道,就要相應加插「道德角度」,或者「宗教角度」?電視台找這頭「總幹事」做喉舌,是慣性動作?別有用心?抑或,連新聞時段,也租出去讓人「傳道」?所謂的「廣管局」,要傳媒講平衡,「道德家」說話了,「玄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在哪裡?新聞,要傳道;傳道,要靠「阻嚇作用」,為什麼不找個江湖大佬、賭廳廳主,或者,貴利王,也發表一下意見?「賠?賠條毛!十六歲,就搞串個場,見一鑊,我斬佢一鑊!」惡棍,配上一把開山刀,一個跟「教徒」同樣凶暴的眼神,驚嚇效果,豈不更好?成立一個會,自封總幹事,就名正言順,有權要求打壓人,阻嚇人。我打算也去搞一個「烏合會」,做「烏合幹事,電視台,不知道會不會大細超,不邀我去張牙舞爪?如果「烏合會」沒認受性,「暗影會」、「聞肛社」,難道就有?香港,有好多會思考的人,這樣的「教徒」,這樣的「道德」,這樣的「新聞」,不僅為識者笑,更為識者恥!(《大疑問》下) 鍾偉民 [ 本帖最後由 Step.King 於 2007-3-7 22:25 編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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