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聖經》作為我們信仰的權威,共66卷,其內容重點不是「性愛指南」或「性罪行實錄」,乃是使讀者明白耶穌的福音,從而領受救恩 (約廿31)。就以亂倫為例,《聖經》首宗個案為羅得醉酒後,女兒主動與他發生性關係 (創十九30-38),《聖經》不作任何隱瞞,如實報道。倘若《聖經》是人為作品,這些不雅內容早已刪除,可見《聖經》經得起任何時代思潮的考驗。舊約的社會倫理與現今不同,羅得女兒只為了延續後代才出此下策;而此行動帶來的不是神的祝福,反是神的咒詛,摩押人與亞捫人成為神所不喜悅的族裔 (申廿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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