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非禮、性侵犯女甚至男教徒的事,時有所聞,不過他們選的大都是小孩子,或者心智未成熟的少男少女。
當然,除了因為他們比較容易下手之外,心態上其實是追求一種[無沾]的意識。成年人在牧師心目中,因為已經被世俗沾污了,不再純潔,所以沒有興趣;但是小孩子是潔淨的(至少心態上是這麼認為),就像無沾的小天使,他覺得這樣就像親近神的使者一樣地純潔,也認為這種親近是對神的愛的表現,所以專門選擇小孩子作侵犯的對象。這種跟攣童癖的一般症狀相似。
相信我,坊間報道的不過冰山一角,有更多的根本從來被教會組織完全保密,沒洩漏半點口風;所以,很多至小上教會的女子到長大後有性冷感,甚至認為性就是罪,是有原因的。 |
所以我向來想政治立法規管宗教團體操守 |
認為性是有罪,我想是由於一直以來潛意識上受教會的錯誤灌輸所致,應該與性侵犯無太大關係的。當然,被性侵犯的受害者,總會覺得性是不潔,這心理大概在教內教外也有。
至於立法管制,史兄認為現行法律沒有保障少男少女免受侵犯麼?又不一定要針對宗教團體,其實所有人都應該受到保護。 |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2 16:32 發表
認為性是有罪,我想是由於一直以來潛意識上受教會的錯誤灌輸所致,應該與性侵犯無太大關係的。當然,被性侵犯的受害者,總會覺得性是不潔,這心理大概在教內教外也有。
至於立法管制,史兄認為現行法律沒有保障少男少女免受侵犯 ...
是有相關條例, 但我所說的管制是指管理教會事務, 防止他們將此等風化案收臧二十年才暴光 甚至不見天日
除了風化案, 其帳目, 收人方法, 活動性質, 我覺得都可以透過成立監管機構去監控
以確保信徒利益
我們不信, 但也沒理由讓相信的人受傷害 |
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2 16:41 發表
是有相關條例, 但我所說的管制是指管理教會事務, 防止他們將此等風化案收臧二十年才暴光 甚至不見天日
除了風化案, 其帳目, 收人方法, 活動性質, 我覺得都可以透過成立監管機構去監控
以確保信徒利益
我們不信, ...
教會都算係社團,政府都應該有監管。政府很難只針對教會立例。
但是教會很容易就成為慈善團體,那就對其他團體造成不公平了。 |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2 16:32 發表
認為性是有罪,我想是由於一直以來潛意識上受教會的錯誤灌輸所致,應該與性侵犯無太大關係的。當然,被性侵犯的受害者,總會覺得性是不潔,這心理大概在教內教外也有。
至於立法管制,史兄認為現行法律沒有保障少男少女免受侵犯 ...
宗教本身性質也是重要的。佛教就不這麼容易了。
當然,說到尾永遠是人的問題。某些人特別愛運用耶教抽水。 |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2 20:28 發表
教會都算係社團,政府都應該有監管。政府很難只針對教會立例。
但是教會很容易就成為慈善團體,那就對其他團體造成不公平了。
那有什麼不公平, 只要是立例, 就當然連其他宗教一拼列入考慮 |
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2 22:50 發表
那有什麼不公平, 只要是立例, 就當然連其他宗教一拼列入考慮
問題是:有關法例是否只針對宗教團體,那其他的功能團體呢?
假如說所有團體都監管,那在現行法例下有何不足之處? |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3 00:14 發表
問題是:有關法例是否只針對宗教團體,那其他的功能團體呢?
假如說所有團體都監管,那在現行法例下有何不足之處?
宗教團體似乎和一般功能團體似有大不同阿
特別是其性質 如果宗教團體以"生意"形式經營 就更應該監管 |
我則認為首先應廢左佢自動成為慈善團體既超能力,咁就將佢降格成普通團體啦。 |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3 10:22 發表
我則認為首先應廢左佢自動成為慈善團體既超能力,咁就將佢降格成普通團體啦。
但教會本身真係非牟利團體wor 你點廢 |
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3 10:36 發表
但教會本身真係非牟利團體wor 你點廢
團體非牟利,但其中的人可以牟利。
想像一下,每個傳道人年薪一千萬港元及團體代交稅。
為何這麼高薪?
因為此君可與耶和華神通!
所以下年增薪至千二萬。 |
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3 10:36 發表
但教會本身真係非牟利團體wor 你點廢
據我所知,任何團體均可聲稱為「非牟利團體」,這是沒有法律約束的。
而慈善團體,則受政府稅務優惠、捐款可減稅等。
要符合成為慈善團體,是有資格審查。而宗教團體就是其中合資格的團體。
我想指出的是,宗教團體不應自動成為慈善團體。 |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3 12:10 發表
據我所知,任何團體均可聲稱為「非牟利團體」,這是沒有法律約束的。
而慈善團體,則受政府稅務優惠、捐款可減稅等。
要符合成為慈善團體,是有資格審查。而宗教團體就是其中合資格的團體。
我想指出的是,宗教團體不應自 ...
團體是什麼性質, 如何介定不重要,
重要的是某部份有共同特質的團 會不斷做出傷害團體成員的事才是重點
如果說現行法例已經cover 了這批受害人, 這明顯表示法本身有漏洞 或保護力度不夠
不然不會有風化案被埋二十年才被揭的事情
[ 本帖最後由 Step.King 於 2007-7-13 13:04 編輯 ] |
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3 13:03 發表
團體是什麼性質, 如何介定不重要,
重要的是某部份有共同特質的團 會不斷做出傷害團體成員的事才是重點
如果說現行法例已經cover 了這批受害人, 這明顯表示法本身有漏洞 或保護力度不夠
不然不會有風化案被埋二 ...
在這方面,假如無人告法,就算係咩團體都無計啦。假如有人告的話,在這方面宗教團體亦不比其他團體優越。這已不是司法的問題,而是執法的問題。
看來我和你的側重點也不同。 |
兩位高人之中,對不起,我較認同抽刀的意見。因為,要証明宗教團體內部有問題,要看他們有沒有靠藥物或其他物品控制參加者進行思想改造等,如果單靠集體摧眠形式,香港的法例暫時未有有力的案例可支援;之前的可以繩之於法,因為團體內涉及用一些危害生命的物品例如雙氧水等給人飲用。這就是基要派團體能夠避過這法律約束的地方。 |
係呀,要將教會定勝為「集體催眠」,談何容易呢。而且教會都善於走法律罅呢。
反而要免除教會成為慈善團體的特權,減其米路,才為上策。 |
這個更困難,因為宗教團體只要拿到國際認可的正統教會註冊,差不多就可以順道申請成為慈善團體;如果要從這個下功夫,就是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的問題了。所以要動他們,難過登天。 |
原帖由 酒井明 於 2007-7-13 22:16 發表
這個更困難,因為宗教團體只要拿到國際認可的正統教會註冊,差不多就可以順道申請成為慈善團體;如果要從這個下功夫,就是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的問題了。所以要動他們,難過登天。 ...
非也。那是本地法例:
| 慈 善 用 途 分 為 四 個 類 別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 本 局 認 為 麥 納 頓 勛 爵 (Lord MacNaghten) 在 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95) 一 案 中 所 開 列 何 者 為 慈 善 用 途 的 判 決 , 實 為 權 威 的 意 見 , 所 包 括 者 為 : —
| | (a) | 救 助 貧 困 ; | | (b) | 促 進 教 育 ; | | (c) | 推 廣 宗 教 ; 及 | | (d) | 除 上 述 之 外 , 其 他 有 益 於 社 會 而 具 慈 善 性 質 的 宗 旨 。 | | 雖 然 首 三 項 所 列 的 用 途 , 其 有 關 之 活 動 可 以 在 世 界 上 任 何 地 方 進 行 , 但 在 (d) 項 下 的 用 途 必 須 是 有 益 於 香 港 社 會 , 才 可 被 視 為 具 慈 善 性 質 。 |
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tgc.htm
收左Part (c) 就可以了。 |
噢.....小弟不才愚且魯,不知這裡臥虎藏龍,實有失體面!相信抽刀一直也有留意這段法律條文吧?厲害! |
原帖由 酒井明 於 2007-7-13 22:42 發表
噢.....小弟不才愚且魯,不知這裡臥虎藏龍,實有失體面!相信抽刀一直也有留意這段法律條文吧?厲害!
酒兄不要太謙,你指十九世紀歐洲鴉片不是毒品,我也第一次聽呢。
交流嘛--教學是相長的。
原帖由 羅公子 於 2007-7-13 22:52 發表
立法作用唔大, 因為好多人都以為教會多好人, 好多家長都好放心俾子女返教會, 認為唔會學壞, D受害人又唔主動舉報, 有咩法例都冇用
要令多D人認識教會的金中, D人先會識防範, 但呢樣野好難 ...
靠你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