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回應指,以淫審處每年處理數以千計投訴來計算,近十年來其實只有兩三次爭議:「正如法院就一些遺囑進行聆訊,由初審至終審都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判決。」他認為評審制度有爭議十分正常,其中一個可考慮的改善是每兩年進行一次民調,了解「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 他亦分享一些個人感受:「我不認為自己『保守』,我只是『有價值取向』,這應該不是罪。」他認為在多元社會,大家都有發言空間,每個人也應被尊重,明光社向來只是搜集資料寫文章、辦講座、出版月刊,從沒以衝擊教堂、書室等方法強迫別人接受他們的意見。投訴方面,過去明光社曾就陳健康事件、阿嬌事件等發動投訴,至於《同志戀人》、《秋天的童話》和《中大學生報》等,他明確表示不是由明光社發起。> 明光社的人一向都十分狡猾。如果大家有印象,藍色字示下的一句,就是指當年[彩虹行動]、即現時的[香港彩虹]事件:[香港彩虹]是一個關注同性戀者的團體,當年因為強行進入教堂、登上書室,派發單張,希望大家正視同性戀者的權利,令輿論嘩然。當然,此舉會令人不安;可是在香港,同性戀者一直都是被排斥、歧視的一群,一直也沒有一般渠道讓他們發表意見(就像[離教者之家]的友好一樣),不得已,他們才出此下策。試問就連做個叫做<同志戀人>電視節目,只是說說同性戀者的心底話,都會收到幾百個投訴的社會,又怎會有機會讓他們得到[別人接受他們的意見]? 而且,說到[強迫],明光社舉辦講座的時候,又算不算是強迫?他們都選擇在中學,午飯時間後的兩節課堂時間舉辦[年青人如何面對談戀愛](真正名稱是[年青人不應談戀愛])之類的講座,試問學生們除了冒逃學之不諱而不去聽之外,又有沒有其他方法?這不是強迫,又是什麼呢? 明光社說出這句話,就是先模糊當中的理性思維,借[強迫]二字令人回想起當初同性戀者們的行動,藉以貶低、叫人討厭他們。這就是指桑罵槐了。 而這段講話,也令我回想起當日奧賣葛發起投訴聖經不雅的運動。當時,明光社的發言人出來說:[聖經裡面所寫的全都是事實,如果說這些是不雅,那豈不要刪改歷史?] [刪改歷史]這四個字,大家記得嗎?明光社這次要暗示的,就是日本右翼政客,要求文部省修改歷史教科書的事件。他們藉大家對日本政客這個舉動的不滿,影射到奧賣葛、影射到投訴聖經的事情上。 明光社的智庫真的很聰明,懂得適時利用一道道的語言屏障,模糊大家的視線、思維,轉移邏輯,藉以令自己的立場變得合理。若不懂從中抽絲剝繭以解讀,真的被蒙騙了也不自知。 |